⒈ 清制,地方官犯事,须即撤职者,即由督抚委派人员收取该官印信,限日离任,叫“摘印”。
⒈ 清 制,地方官犯事,须即撤职者,即由督抚委派人员收取该官印信,限日离任,叫“摘印”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外官参劾》:“特参贪酷拏问质审等犯,一面具题,一面摘印看守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七回:“那晓得百姓要留这官,鸣锣罢市,围住了摘印的官,要夺回印信。”
⒈ 旧时官吏犯重大过失,必须立即撤职,通常由上级长官委派员收其印信,罢其官职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一七回》:「那晓得百姓要留这官,鸣锣罢市,围住了摘印的官,要夺回印信。」
《儒林外史·第二五回》:「满衙门的人都慌了,说道:『不好了!来摘印了!』」